众所周知,离婚案件中财产权属确认纠纷一直是离婚案件处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俗话称的财产权属确认即法律意义上的物权确认,本篇文章从物权确认纠纷理论指导、常见财产权属争议案件、律师指引三个方面来展开,以其让大家对财产权属方面有更清晰的认识,避免在相关问题的处理上走弯路。
1.什么是物?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权的内容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相对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来说是相对圆满的物权,所有权包括比如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离婚纠纷中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争夺,大家都很关注。
但是在此要跟大家提醒的是,有的财产因为物的所有权属性的不完备性,在离婚纠纷中无法直接进行所有权的分割,比如有的拆迁安置的房产由于没有不动产登记证等确权的文件,导致法院无法对此类房产的所有权性质直接进行分割,但是并不是说此类的财产在离婚时不能分割,可以通过对用益物权的分割,来争取权益,后面也将进行详细的阐述。
3. 离婚案件中物权确认纠纷概况
在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物权确认纠纷置于物权纠纷案由下的“物权保护纠纷”中,“物权确认纠纷”项下共有三级,分别是: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也就是说离婚纠纷中涉及物权确认纠纷的,我们能选择的案由为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以此来确认法律的依据结合证据,来主张我们的权利。
物权确认纠纷的请求权内容对应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章物权的保护中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所谓确认物权的归属,就是确认物权的权利主体,即确认对特定的物权享有直接支配和和排他权利的权利人。在离婚案件中,提起物权确认之诉的权利人并不局限于夫妻双方,只要是利害关系人均可提起。
所谓对物权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就是对物的权利内容即对物直接支配和排他性权利发生的争议。